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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》明年元旦起施行 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复议

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《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》。《规定》明确,行政复议机关(机构)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,有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复议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。对干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;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、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《规定》明确,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,明确应诉职责,按照“谁主管谁应诉、谁主办谁出庭”的原则确定应诉机构和出庭人员。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,积极出庭应诉。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,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,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。

    《规定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2010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《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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